收费依据关于调整临清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临清市各供热企业、各转供单位、相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进行了成本监审,召开了听证会,结合我市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供热价格,按照“不高于周围县区价格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标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19元/平方米,阁楼取暖用热,按居民取暖用热价格的2/3执行。持有“低保证”(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居民供热价格执行1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执行25元/平方米。层高超出3米部分,其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居民供热价格差额部分由市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二、调整两部制供热价格 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计量热价组成。其中居民基本热价5.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2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7.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5元/千瓦时。持有“低保证”(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居民执行基本热价1.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2元/千瓦时。供热结算等相关政策按照临价字(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理顺供热面积 居民、非居民供热计费面积楼房按照产权建筑面积、平房住宅按照实际安装供热设施的房间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用。 四、相关政策 1、社会福利机构及社区居委会等社区办公用房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国家和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3、供热时间为120天,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如遇特殊天气增加供热时间的,不得另行收费。 4、在每年供暖开始前15天,用户报停用热的不计收热费。 5、各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保证供热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做好供热价格公示及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0年10月22日临清市物价局《临清市供热价格说明》同时废止。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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