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及规范 一、供暖服务标准 1、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止为供热采暖期,为用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热; 2、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在供热期开始前通知用户注水试压时间,做好供热采暖准备;供热期内因检修等有计划停热,提前告知用户;因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紧急停热,及时告知用户; 5、对外服务做到:热情服务,不要挟刁难,不推诿敷衍; 6、制定好各项应急抢修预案,抢修队伍24小时值班待命,及时、高效的组织抢修工作; 7、用户投诉电话在冬季供暖期间24小时值班。 客服咨询热线:0635-2678000 故障报修:0635-2423009 0635-2433572 0635-2426659 0635-2421158 监督举报电话:13793065509 8、严格执行供热审批程序,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停用热制度,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二、用户须知 1、自10月初全市各小区、单位陆续进入试压阶段,为保证按时试压,请用户尽早缴费。 2、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本采暖期不取暖用户须于10月15日前带身份证到公司客户服务大厅办理暂停用热手续。未办理报停手续的,视为正常用热。 3、内置阁楼和主房是用户住房的一个整体,内置阁楼有供热设施的应当与主房一并缴费。阁楼与主房没有永久性密封固定隔断的,主房供热效果不予保证。 4、根据相关规定,对私接管道、未按规定缴纳取暖费私自开通供热设施供暖的,坚决通过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私橇表箱或管道井门锁,破坏铅封装置或供热设施,私揭“专用贴封”扰乱供热秩序的,一经发现坚决断网停供。对擅自安装管道泵、换热装置、放水阀以及私自增加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等妨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停止供热并依法追偿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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